為加強國有資産管理,維護設備的完整、有效使用,避免損壞和丢失,保證實驗、實訓、科研和科研的順利進行,特制定本賠償制度。
一、全院師生員工都應該自覺愛護設備,各科室有責任保證本單位的設備齊備完好。建立科學、嚴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落實各項防範措施,切實防止設備發生損壞和丢失。
二、設備發生損壞和丢失均屬設備事故,凡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壞和丢失均應賠償。
三、設備發生損壞或丢失後,必須及時報告實驗室,并于一周内上報設備損壞或丢失報告。
四、在校時設備被盜,要同時報告保衛處,對于丢失大型設備等重大事故,應保護好現場。
五、對設備丢失或損壞後不及時報告學院設備主管部門的責任單位,将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。
七、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設備損壞者,應予以賠償。
1、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進行操作;
2、不按制度或不經批準擅自動用、拆卸設備;
3、實驗室人員失職、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;
4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将設備帶出校外,造成設備損壞或丢失;
5、其他由于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損壞與丢失。
八、由于以下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失,經有關負責人證實和現場鑒定确認,經主管部門批準,可不予賠償。
1、因儀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壞;
2、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失;
3、經過批準,試用、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,雖經采取措施,仍未能防止的損失。
九、在确定賠償金額及償還日期後,實驗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學校計财處。事故責任人及單位應盡快落實賠償,及時上交計财處。對無故拖延不繳者,學院将采取适當的行政措施,強制執行。償還款全部自籌解決。